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,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,其中一份交发货人,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;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,作为记账凭证;Zui后一份随货同行,在货物到达目的地,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。根据签发人的不同,航空运单分两类:
航空主运单(MAWB)
航空主运单(MAWB,Master AirWaybill):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。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,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,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。 航空主运单
航空分运单(HAWB)
航空分运单(HAWB,House AirWaybill)即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。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,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,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。此时各方的关系如图所示。
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,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、B和集中托运人;而航空主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,当事人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。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。
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,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,再转交给收货人,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。
折叠 编辑本段 AWB内容
航空货运单内容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的规定,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。航空货运单应确认了货物托运人、承运人、承运方式、始发地、目的地、运费及结算方式等具备一般合同效力的约定,相关内容主要如图所示:
根据航空法以及国际交易习惯,一些专业性的问题仍需要注意:
出发地和目的地
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,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;
货物运输的Zui终目的地点、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,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,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。
运费
一般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运费的结算方式,分为预付或到付,现金结算还是帐户结算等等。那么根据法律实践,如果在出具的航空货运单与分运单上均没有注明"运费预付(Freightprepaid)",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,可以推定为"运费到付(Freight collect)"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