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oHS指令包含的电子电气设备范围:
大型家用器具
大型制冷器具、冰箱、冷柜、其他大型食物冷藏、保存和贮存器具、洗衣机、衣服甩干机、洗盘机、烹饪设备、电炉、电热盘、
微波炉、其他大型烹饪和食物加工器具、电热器具、电暖炉、其他大型加热房间、床、供坐家具的器具、电扇、空调装置、其他吹风、通风换气和空调设备
供货商送样与
a,选择与供货商时,采购应将本文件要求及RoHS限用物质管理系统查检表提供给供货商(限于已通过现场评鉴之供货商),要求供货商对其制程及产品先进行自我,如果为新供货商则应通过ROHS评鉴合格。
b,供货商将结果证明提供给采购传品质管理部,在供货商评鉴时进行认,采购将结果附在供货商报告中,如不符合要求,则不应将其纳入合格供货商
c,客户的供货商亦应同步管理
RoHS认证管理系统产品之标示与追溯
为保在任何阶段发现问题时,均能追溯到源头,特规定如下:
供货商交货时必须于物料标示卡及进货单上注明供货商名称及批号
2仓库人员发料时需遵守先进先出原则,一个批号发完后才可发放下一个批号。
3生产单位领料时需完整保留发料单及物料标示卡,并据此将供货商名称,材料批号填写在生产日报表,产品流程卡,中以便追溯。
4各流程转移时均应保留供货商名称及材料批号,不可断掉追溯线索。
为持续监控供货商ROHS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且已有效实施ROHS系统,品质管理部需对已纳入之合格供货商排订稽核计划,每年不定期进行稽核一次,具体稽核内容参照,经稽核合格(85分为合格)之供货商方可列入采购对象,对于稽核未合格之供货商,限于30天内完全改善,若限期内未改善合格者,取消其对该供货商供货资格。